提問內容: |
因本工程採購發包時,有部份係採合併發包,如二至三個工程標案合併後採以同一採購公告辦理採購,又於發包完成後分別訂約(同一個得標廠商),以此發包模式有以下有疑問:
一、若合併發包之各工程標皆未達查核金額,可是合併後達查核金額,其後續分別訂約之工程標案相關之驗收程序是應採用達查核金額之方式辦理或以未達查核金額規定辦理?
二、若將多數工程合併發包視為同一採購案,承商所需報核之專業人員是否可申報為同一人員,或仍需以各分別訂約後之工程標案辦理申報(如品管工程師..等)?
三、合併發包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但分別訂約後其中一標工程僅260萬(結算後約150萬)且未達2仟萬是應視為查核金額之工程驗收採初驗正驗之程序辦理或可採一次驗收之方式辦理? |
答覆內容: |
一、本案將二至三個工程標案合併招標,並於決標後分別訂定契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案採購金額應併計,並依採購法第12及13條有關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之監辦規定辦理。 二、有關專任人員之報核及是否辦理初驗,仍以各工程標案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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