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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7月13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廠商來文對於標案「XX注射液」所列規格有疑異,對規格擬異部分為產品需通過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乙事。本項規格中僅限定“通過FDA ”,而非『例如:通過FDA等字樣』,此項招標規格是否有違於採購法第26條及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本項招標為『XX注射液---2 .5ccl/25 mg/ Vial,通過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準以前述原則,若本案需將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規範列入招標文件內,則應依上述原則擇定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另招標文件應註明「或同等品」(工程會88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8814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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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