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委託案已於94.01.13簽約,契約內載明要在6個月內籌備及開辦,故應在94.07.12開辦,但開辦前得標廠商評估分析本市的身障機構狀況,想依契約第20條變更服務內容(本局提供三層樓房舍,其中二層樓為提供住宿45人,一層樓做日間服務,得標廠商想變更為一層樓住宿,二層樓提供日間服務),如本局依契約書第20條同意變更服務內容的話,是否有違法之虞? |
答覆內容: |
本採購案是否得辦理契約變更,仍請貴機關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辦理;若貴機關經審酌將辦理契約變更,請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並擇適當項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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