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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8年08月2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按統包實施辦法規定,訂定以施工廠商為主體,擔任統包商,由其自覓設計工作廠商為其分包廠商擔任設計工作,是否符合營造業法第廿二條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之規定定?
答覆內容: 一、查統包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二、依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參、二、(四)、1規定:投標廠商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或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其型態如以施工(或供應及安裝)廠商為主體,由施工(或供應及安裝)廠商(例如土建工程之營造公司;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擔任統包商,並對業主負履行契約之全部責任。統包商自覓設計廠商(例如專業設計顧問公司)辦理設計工作。該設計廠商乃統包商之分包廠商,對統包商負設計上之責任。
三、另依工程會所頒訂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第(二)款第3目規定:「依法令規定應由建築師、技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簽證、審查事項。」及第9條第(16)款規定:「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爰為符合上述之規定,統包商自覓設計廠商(例如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專業設計顧問公司),須符合營造業法第22條規定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之規定。
四、以上所復,如仍有疑義,建議洽營造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或本府都發局建管處。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swu@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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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