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適用最有利標執行疑義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總評分法)第1項第2款,「價格不納入評選,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決議為有利標」,當發生二家廠商總評分及報價均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如何處理?(按同辦法第14條相關規定似無可供參照,因為第14條規定,依第12條第1款、第3款…,沒有包括第2款)。同問題,如以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序位法)第1項第2款,似有同樣問題發生?
二、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執行疑義?
同上問題,如採準用最有利標時(序位法或總評分法),發生二家廠商總評分(或序位總和)及報價均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如何處理? |
答覆內容: |
本府98年03月20日府工採字第09801898400號另案函覆(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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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