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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12月0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請問就業博覽會整體委外標案適合的招標方式? 標案內容: 本中心預計於98年委外辦理就業博覽會 預算金額200萬,共辦理4場次 須委請廠商針對每季活動辦理下列事項: 1、活動行銷宣導:運用廣電、平面及網路媒體通路宣傳 2、活動企劃執行:場地租借布置、活動安排設計、活動資料設計、活動現場佈置等 預計招標方式:請廠商提付企劃書評選(包含活動規模、辦理方式、運用媒體宣傳內容及方式、媒體效益、預期成果) 有詢問過其他縣市辦理類似活動的單位,他們是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不知是否可比照引用
答覆內容: 一、委託辦理就業博覽會活動係屬勞務之委任,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至第22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
二、本案若符合本法第22第1項第9款委辦專業服務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其辦理評選並得限定廠商之相關資格條件。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95號釋函併請參閱。(該釋函可至該會網站http: //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之項下查閱。)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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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