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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10月2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本局辦理市有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案,經辦理資格審查及公開評選後決標給得標機構,現因契約規定(招標資料均有載明後續擴充內容及規定)機構對於本契約期滿前有意續約者,本局應依評鑑結果決定是否同意機構續約之申請。試問本案擬辦理後續擴充其評鑑之專家學者是否有限定於標案管理系統下載,或無明確規定可由本局自行聘請專家學者?
答覆內容: 一、查需要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事項如下:
(一)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
(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
(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應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四)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研究發展辦法第8條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8)
(五)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成立審查委員會,得以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二、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時,如有前述之情形,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及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外,其餘法規並無明確規定應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中優先遴選。
三、本案請 貴局先查明契約相關評鑑規定,對於後續擴充其評鑑之專家學者遴選方式,是否有明確規定應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中優先遴選,若有則須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若無明確規定,原則上得無須自該系統中遴選,請本於權責自行卓處。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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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