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敬啟者
個人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教您
一、本局將於97年底前辦理本市12所社區大學委託經營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本局業務單位曾就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召開二次討論會議,其中市府法規會人員及本局法制人員均表示,此委託經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可否就此部分,敬請惠賜卓見。
二、若適用政府採購法,則應屬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那一項?又每所社區大學預算經費為200萬,一年12所社區大學總經費2400萬,續約二年,預計7200萬,其中是項採購案及契約審查是否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備。
三、若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者,則評選委員名單之遴選,是否不受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
答覆內容: |
一、本案請機關依採購案件特性及依本府96年10月22日府工採字第09631880400號函頒「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參酌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依提問第二項,本案如符合可採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如在查核金額以上,請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之規定,於開標、議價、決標時報請本府派員監辦。另請依照「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採購契約審查作業程序」及96.11.19府授工採字第09631956200號函,決定是否提送契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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