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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6月01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建設局
提問內容: 一、決標後須先簽給機關首長知道後,才能和得標廠商進行簽約;或是決標後逕行與得標廠商簽約? 二、採購金額未滿100萬,已簽奉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若第一次公告結果只有1家廠商投標,須先簽給機關首長核可改採限制性招標,再與投標廠商進行議價?還是不需要,因先前已簽奉核可了就逕行開標 ?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另依投標須知範本第62條規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本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本機關簽約;而簽約之相關程序部分,請依貴機關內控程序辦理。
二、不需要。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2次公告者,得不受3家廠商限制」,另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有關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二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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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