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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5年02月2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本局辦理114年查獲毒品案涉嫌人尿液檢驗採購案,由廠商以890萬元得標,係開口契約,以實作數量結算。契約價金以預算金額914萬3.390元為上限金額。本案並保留後續擴充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金額為480萬474元整,合計採購金額為1,394萬3,864元整(本案未啓動後續擴充)。 現辦理驗收結算金額為905萬2,843元,驗收紀錄表應填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914萬3,390元或採購金額1,394萬3,864元?
答覆內容: 一、驗收紀錄應記載事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6條已有明訂,除前開應記載事項外,勞務及財務之驗收紀錄,參採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驗收紀錄範本,備註有「本紀錄所定格式僅供參考,使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爰個案得逕行調整載明內容。
二、有關開口契約之契約價金,依本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且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三、所詢採購金額係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於招標前認定,非屬契約金額。
答覆人: 張家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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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