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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4年11月2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提問內容: 您好:我是公訓處採購人員,想請教技術服務契約中有關第13條之1罰則,最後一段敘述: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係指依廠商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這段「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的定義究竟是指「工程結算金額」還是指「工程決標金額」
答覆內容: 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3條之1第3款之「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係指依廠商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係指工程採購決標時之「決標金額」。
答覆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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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