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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1年10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有一112~114年連續性計畫案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專業服務)總預算為3億元,採準用最有利標,履約標的為建置全市221處路口之智慧動態號誌設備,想詢問下列問題: 1.考量單一廠商作業不及,因此是否可依區域性分成4標,採複數決標辦理? 2.另因各區域路口數略有差異,致各標預算金額略有差異,惟單價相同,是否可行? 3.採複數決標的決標方式訂為由廠商依優勝序位選擇想要的標案議價,舉例:序位1廠商優先選擇想要的標案,辦理議價,再由序位2廠商從剩下的標案中,選擇想要的標案辦理議價...,倘第1輪議價結束仍有標案未被選擇,便進行第2輪議價,依優勝序位詢問廠商是否願意承攬剩下標案。1家廠商最多可得2標。請問此決標流程是否可行? 4.評估此連續性計畫(主案)分為4標管理有困難,因此擬再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機關履約管理,原先預算書係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編列主案預算之3%,但後續討論發現本專案管理應採「委託專業服務」較為合宜,若發包預算編列之計算方式改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是否會與預算書所述衝突? ps本案可提供相關詳細價目表或預算書節錄等,倘有需要請再與我聯繫,
答覆內容: 一、提問1及提問2:經洽貴處表示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經公開評選之委託專業服務案,貴處考量本案單一廠商作業不及,擬採分項複數決標,尚屬可行。至各項預算金額請本於權責依各區域性質編列辦理
二、提問3有關各分項複數決標之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二)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9年4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900139030號函說明二、(一):「……,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及工程會108年7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013727號函(已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本府採購函釋項下)說明二(二):「依來函所述『複數決標各分區工程性質相同,僅施工地點不同,投標廠商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尚不因施工地點不同而有不同之內容,為精進複數決標最有利標評選作業程序及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貴府研擬以一次評選作業評定最有利標序位,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為可決標對象後,另行依該最有利標序位,按投標廠商自願填寫之承攬分區順序辦理決標,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建議於招標文件明定決標廠商家數上限及分區決標之順序,依最有利標序位辦理決標。」。
(三)依前揭函示,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59點第2款第5目)明訂每家廠商得標數之上限及分區決標之順序,另查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69點第3款亦已載明,複數決標採最有利標者,按項目順序或數量依第64點之規定依序決定優勝廠商序位,爰貴處擬依評選結果之優勝序位,由廠商自行選擇項目議價,與上開規定不符。建議貴處於投標須知載明各項目議價順序、投標廠商得自行選擇項目投標等,並於公開評選後依上開投標須知規定,依項目順序,洽有投該項目且評選合格之廠商,由序位最低(序位法)或總評分分數最高(總評分法)者依序辦理議價作業,並依投標須知載明廠商可得標項目數量辦理。
(四)為增進採購效率,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59點第2款第5目)得另載明倘已依前開程序完成各項目議價作業,部分項目未有決標對象者,可再洽有投該等項目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家數上限之廠商,依序位或總評分優勝順序辦理議價,惟應載明依此程序辦理後,投標廠商可得標總數量之上限,以免寬濫。
(五)另依工程會107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600402720號函釋(已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本府採購函釋項下),招標文件倘規定廠商所有項目皆須投標,屬不當限制參與該標案廠商競爭之機會,影響廠商投標意願,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併請查察。
三、提問4:有關貴處另行辦理本案之委託專案管理服務案,原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預估編列預算,惟依前述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附表三及附表四規定,均係依工程採購之建造費用,依金額級距訂定服務費用百分比之參考比例,係為工程採購之專案管理,爰貴處後續為辦理本案委託專業服務案之委託履約管理服務,其預算編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就本案性質擇一方式計算服務費用,請本於權責審酌編列之。
答覆人: 張竣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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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