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開標現場除了投標廠商,是否可以開放不相關人員進入開標現場 |
答覆內容: |
一、法規依據: 1.依採購法第45條第1項,「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2.參考採購法第45條之立法原意,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以公開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得於招標文件另為規定其處理方法, 二、依前揭規定,機關辦理開標應公開為之,並應允許投標廠商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若非屬前述人員,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機關得不開放進入開標現場。 三、另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9點第1款,代理人應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如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另依同點第4款,「開標案件每一投標廠商得參加人數為2人,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參予開標」,故本府於投標須知規定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進入開標現場,且投標廠商參加人數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利開標程序管控順利。 |
電子郵件: |
mike5205@mail.taipei.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