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本市○○公共藝術作品保固或認養期限得否延長為18個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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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參酌文化部102年6月27日文藝字第10210169411號函釋,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2條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故公共藝術設置案之辦理方式,係於作品方案依本辦法第17條及第22條所定徵選方式及評選作業規定徵選完成後,方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議價及簽約,先予陳明。 二、有關旨案公共藝術保固或認養期限得否延長為18個月部分,參酌文化部公共藝術問答內容略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9條第2項「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會同意後執行。」故公共藝術保固年限以一年為原則。若興辦機關考量作品材質及維護之特殊性,欲增加保固年限,得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列述理由,並於徵選簡章及合約書中註明保固年限,並提醒提案者於經費表中納入保固所需經費,送「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同意後方得執行。是以,旨案公共藝術保固或認養期限得經興辦機關依本辦法第29條及前述作業程序規定提送該機關之執行小組決議及經「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同意後,延長為1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