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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3年08月2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第3條第2款第2目第2子目執行疑義案,敬請 貴會澄釋。 說明: 一、技服契約第3條第2款第2目第2子目略以:「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及 (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金額(例如有價值之土方金額)該項金額:(未勾選者以b為準)□a.為除外費用。□b.仍為建造費用之抵減金額。」。 二、茲舉某案例如下: 某工程包括「收入性質之抵減金額」時,預算書編列施工費用(甲方支出金額) 1,000萬元,及有價值之土方金額(甲方收入金額)為100萬元等項,如機關於該項勾選a者,建造費用是否為1,000萬元之意?勾選b者,建造費用是否為1,100萬元之意?敬請 貴會釋疑,俾利遵循。
答覆內容: 一、貴小組103年8月26日傳真信函收悉。
二、所詢「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第(2)目之2疑義,來函所舉案例之預算書編列施工費用(甲方支出金額)1,000萬元,如已不含同條款第(2)目之2之但書所列費用者,勾選a時,建造費用為1,000萬元;勾選b時,建造費用為900萬元。

(以上內容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答覆)
答覆人: 曾志漢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pihan@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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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