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市府的採購單位長官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如果機關的採購單位將業務的權責包括履約爭議、驗收與保固都交給需求的業務單位是合理的嗎?有依據嗎?因為變成這樣我們需求單位的業務會大增而且我們很多都對採購法令不熟悉將來履約爭議案件應該會更多才對吧。且我們居然就上過幾堂課就說要把採購大部分的業務將給各需求單位這是合理嗎?我們大部分的科室業務承辦人都沒有參加採購講習取得證照,為什麼大部分的事情是我們在辦呢? |
答覆內容: |
有關您反映「機關的採購單位將業務的權責包括履約爭議、驗收與保固都交給需求的業務單位是合理的嗎?...我們很多都對採購法令不熟悉…」一事,已交由本局回復說明如下: 一、從您來信內容,判斷您應該為服務於本府所屬機關的同仁,有關採購業務(履約爭議、驗收與保固等)究屬何單位之業務權責,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尚未規範,建議由主辦該採購個案需求內容、履約標的之單位為主,熟稔採購法令程序之單位為輔,較為合宜,貴機關得基於內部業務分工指派,本局敬表尊重。 二、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第52次會議主席裁示:「政府採購作業係屬專業且法令程序常有異動,惟採購業務實為本府各機關之本職業務,各機關應加強採購人員之培訓,對新進採購人員應優先予以輔導與訓練,受稽核案件之缺失檢討情形不應以未具採購經驗為理由。」鑑此,採購法已為公務員普遍應有的專業之一,故本局每年定期於公訓處開辦採購法相關教育訓練之課程,包含採購招標程序、履約管理實務等研習班,公訓處亦有辦理採購人員基礎及專業訓練課程,可多加利用本府教育訓練之資源,爰建議 貴機關應積極培訓採購相關人員(含招標、履約管理等專業),或請您主動向 貴機關爭取參訓,以利熟稔採購作業程序及履約管理實務作業。 三、若有採購相關法令之疑義,可多加利用本局採購管理科設置之網頁諮詢(含電子郵件諮詢)、傳真諮詢及諮詢志工等採購疑義釋疑途徑;另工程技術之疑義,可多加利用本局設置之「臺北市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及「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應有助承辦業務之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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