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102年11月0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勞務採購之問題 一、未達公告之勞務採購「參考最有利標評選」,原規劃「保全內容-保全區域大套5套小套10套」,進入評選序位第1名議價時,是否可以同時議約(變動保全區域內容)。 二、如果契約內容有訂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協議書,簽章後生效。 (一)是否雙方訂定協議書即可。例如保全內容或畢旅會勘後,場地太小並有安全故慮等,協議變更地點。 (二)還是依契約辦理契約變更。 三、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一百問答第68,是否有修正或仍適用。 Q: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是否必須組成評選委員會? A: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 連絡單位: 企劃處
答覆內容: 一、來信所詢問題一,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時,應依招標文件所訂內容辦理議價、決標、訂約等事宜,不宜於議價(約)時更改原招標文件所定需求或廠商投標文件。
二、有關所詢問題二,機關履約過程中,如遇有需變更契約內容者,建議雙方(機關與廠商)先行協議確認變更內容後,依規定程序辦理契約變更,並依照「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相關事項,以完備程序。
三、所詢問題三,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一百問,查其內容尚屬適用,另說明如下:
(一)機關如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以簡化評審作業程序提高採購效率。
(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如採前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者,則辦理程序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作業程序則較為繁複。
(三)工程會訂有「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公開於該會網站),有相關作業程序說明,亦可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公開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採購事務/本府相關電子書)五、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5.6「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有完整作業程序及成立評審小組說明及控制重點介紹,併請參酌。
答覆人: 賴丞賦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afu@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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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