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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2月21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函釋: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 請問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五、(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者,經報請本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之規定,其中「採購業務人員」之意涵究竟為何?又「主管」之層級範圍係指為何,敬請釋示!
答覆內容: 一、查「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另第3條規定所稱之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二、至於 貴局詢問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五、(三)所稱之「採購業務人員」及「主管」之意涵,因該要點為本府人事處所訂定,建議洽請該處諮詢,有關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所採購單位另尚可參酌本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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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