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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1月17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一、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一)…品管人員擔任監工人;每一標案最低人數規定…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應為專任)。 二、本處辦理某工程案,總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但該工程因施作內容與性質不同,拆成兩個標案辦理,其監造單位是否仍應依上述規定,每各分案至少派一位專任之品管人員??
答覆內容: 一、查「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監造單位應比照同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置受品管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監工人員,其人數規定為每一標案最低人數至少1人(應專任)。
二、至於貴處辦理某工程案,因施作內容與性質不同,分成兩個標案辦理,監造單位是否仍應依上述規定,每各分案至少派一位專任之品管人員一節,請 貴處先行釐清兩個標案採購金額是否達查核金額以上,若已達查核金額以上,則依上述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至少1人,若未達查核金額,則依同要點第13點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及契約約定辦理。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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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