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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12月2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案係本處辦理「臺北市中正區1206k03停車場用地促進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招標文件之研擬,有關府頒補充投標須知部分條文之適用性,惠請 釋疑: ㄧ、查府頒補充投標須知有關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投標廠商說明書:「2.聲明書第10項,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小於總標價的(30%)」規定,如投標廠商資格為法人、社團或學校者,是否須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另依府頒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第19條第1項:「乙方履約期間,除測量、鑽探、試驗或其他報經甲方同意之工作項目,得分包予專業廠商辦理外,其餘工作均應自己履約不得轉包。」規定,上開府頒補充投標須知規定之金額比例分包予中小企業,似與契約規定有所扞格,且本案屬規劃服務性質,與ㄧ般勞務採購案件有別,較難具體分割可分包項目,可否依本案需求逕予刪除該規定。
答覆內容: 一、所稱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故法人、社團或學校究係是否非屬中小企業,請洽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二、查府頒補充投標須知參、一、三、2:「聲明書第十項,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依本補充投標須知規定填列,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 )。」,其空格應由採購機關視採購案件性質訂定分包比率,非強制規定,請本於權責考量是否訂定。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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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