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局為辦理「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復育計畫工程」之勞務採購(設計監造)及工程採購,分別於93年5月5日及94年8月11日與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簽訂合約,契約中均要求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因行政院環保署施工查核小組於98年12月15日查核本工程,並已分別對其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予以扣點,惟有關該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經過歷次修正,針對扣點罰金之規定已有不同,說明如下:
(一)本案勞務採購於93年5月5日簽訂合約,當時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係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九一0五九七二二00號函修正,並無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應予扣點罰金,惟後續修正之作業要點均有扣點罰金。
(二)另本案工程採購於94年8月11日簽訂合約,當時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九四0三八三六三00號函修正)針對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應予扣點罰金,每點2000元,惟後續該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於97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97)府工品字第09731708301號令修正(自97年11月17日起開始施行),修正扣點罰金每點至4000元。
請問是否應依據最新修正後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扣罰機制執行,抑或是依其原合約之附件規定辦理,惠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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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經查「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94年1月31日以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函頒,本府除於94年3月2日以府工一字第09402626000號函轉各機關依工程會函示辦理外,並於同年3月25日以府工一字第09403824700號函配合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納入「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之罰則規定。 二、有關 貴局辦理「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復育計畫工程」,經行政院環保署查核後,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均有缺失,而須依品管要點予以處置,惟 貴局與廠商(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簽約時所納入之品管要點,本府業歷經多次修正,而產生罰則適用疑義一案,茲分敘如下: (一)本案勞務採購(設計監造)經 貴局說明係於93年5月5日訂約,依前揭品管要點之修正時間,應無「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之適用,惟仍需視 貴局與該設計監造廠商所訂契約或協議之內容而定。 (二)本案工程採購經 貴局說明係於94年8月11日訂約,已有「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之適用。至該工程經查核後有缺失,施工廠商應依品管要點予以扣點並扣罰懲罰性違約金一節,其每點扣罰額度,仍應依 貴局與該施工廠商當時所訂契約之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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