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廠商於履約中將其採購契約工作款之債權轉讓予第三人時,為免履約關係複雜、避免錯誤付款,招標機關是否可不同意(民法第294條第1項、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如招標機關可不同意廠商之工作款債權轉讓,此時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294條第2項)?又請問 鈞府相關單位是否曾遇此情形?是否有前例之作業方式可供本公司參考遵循? |
答覆內容: |
一、查「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之規定係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條款,與所詢工作款債權之轉讓不同。 二、關於涉及民法相關法令疑義,建請向本府法規委員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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