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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096年05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原預算編列為100萬元經訪價3家均為100萬元以下,本案可否用公告預算90萬取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答覆內容:
一、本案工程會93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一六○號已有釋例,請逕於工程會網頁參酌。
二、原採購預算編列100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9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10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10萬元繳庫不支用僅以90萬編列該採購得支用之預算,無後續擴充,得以可支用上限90萬元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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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