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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3月23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一、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服務辦法)所訂各機關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合先敘明。 二、依該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或團體。」,機關辦理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決標方式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可否參採前述服務辦法之意旨,於招標文件載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序位(總評分)相同時,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優先取得價格標之議價權。」之規定,惠請釋示。
答覆內容: 一、查「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似僅有優先決標之權利,尚無有優先議價之權利,且係以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方式辦理,故建議於評審小組評審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後得採符合需要者同時比價方式辦理,並就其價格標決標程序依上揭辦法第4條第2項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辦理,另請注意應依同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予機構或團體意旨。
二、查本府訂有「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供各機關參考,請至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SOP文件下載項下,下載標準作業程序第一部分五「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作業」之5.6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參酌。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