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6年04月2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於93年6月1日與國泰世華銀行簽訂「淡水木柵及新中線車站金融服務」案(案號:BF92A034,以下簡稱本契約),履約期限自 93年 6月5日至98年6月4日止,工作範圍分別為淡水線、木柵線、新店線、中和線。因貓空纜車系統將於6月底營運通車,本公司擬於該系統內增設金融服務機具設備(動物園站、園內站、指南宮站、貓空站等4站),是否得引用以下依據以契約變更方式,調整金融服務機具設備: 一、公告及契約第三條規定:「本契約保留後續增購或減購決標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甲方對契約內容有變更之權利,契約內容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 三、工作說明書十一、(四)規定:「本工作說明書未規定事項得由甲、乙雙方協議後以附件補充之」。
答覆內容: 一、依 貴公司所述本契約履行期限自93年6月5日至98年6月4日止,工作範圍僅為淡水線、木柵線、新店線、中和線。至於貓空纜車系統係交通局於95年5 月間另案委託 貴公司辦理管理系統,其委託管理期間僅至97年12月31日止,故本契約工作範圍於公告及招標階段未考量將該系統納入範圍,應不符原契約後續擴充條件,工程會88.12.30工程企字第8822388號函併請參考。
二、至於貓空纜車系統之金融服務擬採契約變更納入本契約服務範圍內部分,經查因本契約係屬勞務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範圍。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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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