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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5年08月04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提問內容: 財物採購合約訂有:「本契約保留後續增購百分之六十之權利,除另有約定者外,其價款依照決標單價額核計之。」其後續增購係以契約總價計算或以採購明細單項標的之價格計算? 就本處案例:「印製規費收據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採購案,契約決標金額為23萬3,720元正,採購明細有7項,其中第4項營利事業登記證採購數量為4萬份(決標金額5萬6,000元),且已交貨驗收完畢。業務單位後續再依契約規定辦理增購3萬5千份(依決標單價額核計4萬9,000元),是否符合合約規範?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依上述規定,後續擴充之上限金額應於招標公告及契約中載明,非如 貴處所述於履約期間依契約總價或單價認定;是以 貴處若無循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即不得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或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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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