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5年07月10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明定「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已排除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惟府頒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52條第4款「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較履約期限長120日以上…」中似未將定存單排除在外,請問定存單上之有效期限是否應依府頒規定辦理?如若不需,得否依前揭辦法於府頒範本中載明俾以釐清?
答覆內容: 經查「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及本府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52條第4款皆係針對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之「有效期」之規定,至於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解除為由機關向金融機構之質權消滅通知,不會如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之「有效期」影響保證金有效性及機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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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