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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8月31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本局如採準用最有利標、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之方式辦理,依照規定,評選之優勝廠商不以一家為限,並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優先議價,洽減次數不得逾6次,依底價者則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未採協商措施者則予以廢標。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底價之訂定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資料逐項編列,其訂定之時機,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一、依上述規定,如果評選優勝廠商為3家,每家均提供其投標之價格,而彼此價格落差甚大,則於與第1家優勝廠商議價前,其底價之訂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底價之訂定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資料逐項編列,須否參考此3家廠商所提報之市場行情編列?或參考第1家優勝廠商提報價格即可?或者3家之價格均須參考? 二、如果第1家廠商廢標,與第2家議價前是否又須重定底價?與第1家議價底價是否可不同?又如果各家報價落差甚大,於第1次議價前須參考3家報價訂定,而第1家優勝廠商並非以報價低優勝而係以產品佳優勝,則如此訂定價格會否失去最有利標之精神?或不盡公平之現象?有否對差距太大之報價矯正措施之相關規定?所謂廢標係指3家均無法定時才是廢標?
答覆內容: 一、最有利標決標,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三、(三):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第三、(四):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準以前述原則,與各優勝廠商議價時,無須參考其他廠商報價訂定底價(建議底價訂定方式除循上述規定辦理外,次一名廠商之底價應避免高於前一名廠商之底價)。
二、本案若三家優勝廠商依序議價,皆無法進入底價則為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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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