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學生制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是否可比照工程及勞務採購,「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因時間緊迫,是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是否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關於評選委員是否一定要有學者專家出席?相關法源依據為何? |
答覆內容: |
本案未達公告金額,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列方式辦理招標: 一、若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其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為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請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本府94.10.28訂頒之「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適用最有利標執行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若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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