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
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府人一字第90050201號函核定 |
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府人一字第09104342600號函核定修正(第一、二、三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三、四項,第六點第一項,第八、九點) |
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府人一字第09107670800號函核定修正(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六點第一項第十款)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府授人管字第1093001046號函修正 |
一、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稽核本市各機關之採購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本市各機關係指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臺北市議會。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時,或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本小組得稽核該法人或團體。 |
三、 |
本小組置稽核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綜理稽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工務局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事宜,其餘稽核委員除由市長指派之政風人員外,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及委員會遴薦,並由工務局依規定程序遴選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陳請市長聘派之。 前項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稽核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稽核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稽核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稽核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 |
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本市各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
五、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置稽查人員若干人,由工務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
六、 |
本小組稽核委員、執行秘書、稽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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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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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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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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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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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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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假稽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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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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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藉稽核之便,蒐集與稽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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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案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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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洩露應保密之稽核所獲資訊或資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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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洩漏應保密之稽核時間、地點及對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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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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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者。 |
七、 |
本小組作業,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辦理。 |
八、 |
本小組稽核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 |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