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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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630015000號
附  件:

主  旨:

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適用情形者,應於條件成就之次日起6個工作日內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查照。( 9.1不良廠商處置作業流程圖已更新,請逕至SOP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知識庫查詢)

說  明:

一、依據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5年12月19日審北市五字第1050011125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政府採購秩序,杜絕不良廠商再危害其他機關,參採本府各機關刊登日程及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規定,旨揭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者,以6個工作日為期限,說明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102條(下稱採購法)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法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三)綜上,廠商違反採購法第101條規定,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已明確規定應「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行政訴訟法亦明確規定不因廠商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故廠商提起申訴經訴願決定已達法定要件,爰參採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89點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普通件:6個工作日」,嚴訂符合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情形者,於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申訴後接獲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後,以期限屆滿或收受申訴會公文書後次日起6個工作日內一併執行刊登作業。
三、檢送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9.1不良廠商之處理作業流程圖(附件1)及9.2.6刊登採購公報應注意事項及後續處置內容(附件2)供參。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統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