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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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514614400號
附  件: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5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辦理。
二、上開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第2點第3項: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應於招標前機關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採審小組)審查決標原則;本府101年6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10130209300號函說明四,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就採購案屬性進行異質性評估,並提出書面報告擇定合適之決標原則,倘評估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應專簽報府核准後辦理。依上開規定,各機關後續巨額工程採購案之決標原則,倘採最低標辦理者,應檢附採審小組之審查紀錄報府核備。
(二)「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1、第2點:各機關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依其任務協助審查採購相關事項;本府各機關學校多已既有底價審查(議)小組,至其他任務得由底價審查(議)小組擔任或機關得視個案或通案需要另成立採審小組。
2、第8點第3項及第4項:採審小組之委員、列席人員、工作人員及其聘派委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人員,機關應告知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其所審查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做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三、已公告招標之採購,得不適用「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檢送旨揭二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份,其電子檔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工程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四、本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