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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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土字第1113014130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本府各機關(基金)編列新興房屋建築工程案件(含總工程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之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提列原則,以及已發包工程案件追加物價調整款之估算原則,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府111年5月11日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4482號函辦理。
二、近年來因營建工程物價持續上漲,導致本府各機關(基金)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時,多有已編預算案件因原編工程經費不足無法順利發包,又或已發包案件因原編工程經費不足支應所需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以下簡稱物價調整款)而須辦理追加總工程費之情形。
三、經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以下簡稱經費估算手冊)內,已就估算工程經費時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之編列原則予以說明;本府「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以下簡稱物調規定)內,就已發包案件之物價調整款計算及經費來源亦有明確規定。
四、惟為因應近期營建工程物價指數大幅上漲情形,本府各機關(基金)於工程採購案預算編列階段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之估算及已發包案件辦理追加物價調整款時,除個別工程有其特殊性外,建議應有一致之估算方式,其估算方式建議調整如下:
(一)預算編列階段案件:
1、工程預備費部分,完成基本設計案件,其上限以「直接工程成本」之10%估列,完成細部設計案件,其上限以「直接工程成本」之5%估列。
2、物價調整費部分,依經費估算手冊所列方式估算,物價調整年增率則建議依工期年數推估預估物價指數每年上漲幅度(a)(如:工期2年就以近2年〔以111年度籌編112年度新興房屋建築工程案件為例,係指109及110年〕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值;工期3年就以近3年〔以111年度籌編112年度新興房屋建築工程案件為例,係指108、109及110年〕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值),並將完成設計至發包期程納入工程執行年期(n)考量。
(二)已發包案件辦理追加物價調整款:
1、物價調整款所需費用因相關經費或財源不足支應時,為辦理追加總工程費,其預估之經費建議依工程所剩工期年數推估物價指數(B)(如:工期剩2年就以近2年〔以111年度追加編列物價調整款為例,係指109及110年〕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值推估,工期剩3年就以近3年〔以111年度追加編列物價調整款為例,係指108、109及110年〕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值推估)後,契約內物價調整規定方式進行經費估算。
2、惟工期剩餘4年以上者,為避免物價指數推估值與實際值誤差過大,因此建議延後檢討。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職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