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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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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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賴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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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999分機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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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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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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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授工採字第1093006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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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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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檢送本府修正之「臺北市政府工程廠商履歷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並重申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評選作業時,工作小組應將受評廠商工程履歷資料納入初審意見,請查照。 |
說 明: |
一、依109年3月24日市長室會議決議一、(三)辦理。
二、為提升本府公共工程採購品質,本府訂定「臺北市政府工程廠商履歷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下稱評選機制),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並建置「廠商履歷整合平台系統」,介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相關系統供機關查詢使用,說明如下:
(一)廠商近五年施工查核成績、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獲獎情形、遭停權處分情形及公共工程履約情形計分量尺分級(PR值)等工程履歷資料:機關按評選機制作為評分時增減分標準。
(二)廠商與本府有申訴、履約爭議調解、訴訟及仲裁情形:前揭情形不納入評分增減分標準,惟工作小組應載明於初審意見,以提供評選委員辦理評選時綜合考量。
三、本府依前揭市長室會議決議,修正「臺北市政府工程廠商履歷納入評選審查機制」及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SOP)附錄C.21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參考本(以上文件分別公開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gpis.taipei)之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事務/SOP採購標準知識庫項下,請逕行查
詢下載)。
四、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首頁\採購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函釋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