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99年1月14日99工程企傳字第F990103號電子傳真信函辦理。
二、本案緣起於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6點規定:「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如銀行出具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僅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部分以打字方式表示,該保證書是否仍具效力。
三、針對上開疑義,業經工程會99年1月14日電子傳真信函釋如下:
(一)有關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二)茲提供意見供參考:來函所附萬泰商業銀行北二區企業金融中心出具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其第6點既已載明「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建請向該行洽詢是否符合上開第6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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