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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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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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張孟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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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999*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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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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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kiddysin@pwbmail.tcg.gov.tw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098 年 04 月 08 日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09812170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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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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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有關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514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函文說明節錄如次: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係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依該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包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本會訂頒「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項並載明「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聲明事項,廠商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二)為釐清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及有無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等疑義,經本會函請經濟部釋疑略以(檢附經濟部98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800529370號函影本供參):
1、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可於停業中隨時申請復業,即使未申請復業而營業,依公司法之規定亦屬處罰之情形。
2、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參與投標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3、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得參與投標,允屬受理投標機構之權限。
4、公司停業期間,其法人格並未變動。
(三)綜上,暫停營業廠商依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除招標文件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尚可;其投標文件內容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並得為決標對象,惟應於決標後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機關並得通知廠商限期完成復業。
三、機關禁止暫停營業廠商投標者,請於補充投標須知中規定;另本府現正辦理府頒投標須知範本草案修正事宜,將納入是項規定。
四、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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