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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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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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李智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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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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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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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ccli@pwbmail.tcg.gov.tw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098 年 03 月 16 日 |
發文字號: |
北市工採字第09830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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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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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有關本局所屬各處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編列相關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7月15日工程技字第09400250850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及97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10890號函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辦理。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雖有計算容易之優點,惟在建造費用百分比之選用,仍有較不客觀之情況,且易使設計單位在固定費率條件下採取過度設計方式以獲取最大酬金,致使工程經費增加而有浪費之虞,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能給予技術服務廠商合理之費用,惟機關採該法計費時,因需查核廠商所提供之憑證,增加行政作業或查核困難,致執行委託技術服務時多採行其他計費方式辦理。建議機關於編列預算時,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估算,惟於招標文件訂定時採以總包價法作為計費方式;於履約過程中,如因故必須變更部份委託服務內容時,該服務費用之計算依廠商提送之人力配置與薪資資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予以計算,並以總包價法計費。
三、有關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編列與計費方式,建議參酌上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編列流程」(如附件),依個案特性擇符合需要辦理。
四、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下載。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處 |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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