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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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8014423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各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49711號函辦理。
二、分包予中小企業之比率,機關應視採購案件性質自行填入於招標文件或補充投標須知內,若採購案件性質不宜分包予中小企業者,可將分包下修為0%;機關並應視全年度採購案件分包情形調高該比率,以補前項案件分包比率之不足。
三、本案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