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99年11月15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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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7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7016451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及本府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函辦理。
二、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洽非「原供應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致該廠商得標後因原供應廠商拒絕供貨致無法履約之情形,影響採購效率。
三、工程會89年12月4日(89)工程企字第89035121號函對「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已有釋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為避免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機關未來引用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其原供應廠商之選擇應以原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為限,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
四、個案採購如非屬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應另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五、本府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外,盡可能上網刊登公告,以廣徵廠商,增加競爭機制。
六、本府94年3月11日府工三字第09403817900號函自即日起作廢。
七、相關規定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上網下載參酌。

【註:工程會於97.7.7工程企字第09700278140號函廢止該會97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函之釋例(本府97.7.9府工採字第09704915000號函計達) ,故本函文說明一至五配合廢止。本府99年11月15日府工採字第09930346500號併請參採。】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