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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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7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09701802200
附  件:

主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93130號函辦理。
二、旨揭情形,例如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機關未即處理,致刊登之次日,適逢該廠商投標或與其他廠商共同投標他案之當日或前一日,而引發廠商認為機關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投標之誤解。
三、另為提醒廠商注意本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該會已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本府於表格最下面加註:1.本表第一項至第九項未逐項填寫、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無效標。2.本採購如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出具或共同具名出具本投標廠商聲明書。)。該聲明書第9項修正為「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註:「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有最新版本(本府97.10.14府工採字第09707011700號函諒達,請搜尋最新版本)。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