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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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6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09632081700
附  件:

主  旨:

關於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本府前於96年4月2日以府授工採字第09601471500號函知本府所屬機關表示,依據票據交換所訂定「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之規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惟現行開標作業進行審查廠商資格文件時,有查覆單未加蓋經辦員圖章判為無效標,經洽查覆單位(連線金融業者)獲表示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說詞,致時有爭議發生及機關審標困擾,合先敘明。
二、為利機關審查資格文件及維護投標廠商權益,如有上揭情事發生,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暨施行細則第60條之規定,通知廠商提出經票據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業者等查覆單位載明該查覆單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如函文或傳真信件),方符合「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之規定,即可視為有效。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