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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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6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09631333500
附  件:

主  旨:

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底價程序,應釐清「預算金額」、「預估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應先就採購案件標的,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依市議會審定標準單價、圖說、規範及市場行情等,於法定預算額度內編製採購預算書,陳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會會計室),於招標前完成該程序後,復移送採購單位據以辦理採購作業及底價陳核程序,於底價表填列前述預算書之「預算金額」,係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所稱得以支付廠商契約價金之金額。
二、底價表所列之「預估金額」,除未達公告金額或重複性採購外,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規定,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時參酌,屬核定底價程序之一環,於招標階段中提出;是以,預算金額與預估金額擬具時點不同,考量因素亦不盡相同,提擬之金額自可能有差異,請機關應審慎提列。
三、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預計金額」係於招標公告公開之資訊;故底價表所列,應為前揭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稱之預估金額,而非「預計金額」,茲澄釋如文,請避免誤用。
四、經稽核發現部分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底價表所列之「預估金額」誤用為「預計金額」,且未依前述說明二提列並檢附分析資料,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時參酌,致標比過低案件重複發生,請各單位加強注意改進。
五、另檢附底價表範本及底價訂定作業流程圖各1份,請各機關配合納入內部控制制度辦法底價訂定程序,該表及流程圖範本亦可至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採購事務/sop文件(表B.13、流程圖2.1.1.3)下載使用。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