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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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6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09604478300
附  件:

主  旨:

關於專業營造業廠商資格訂定涉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疑義,案經內政部營建署覆釋在案(如附件),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7月16日營署中建字第0960035618號函辦理。
二、案經內政部營建署依上揭函文函覆說明二表示:「查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又同條第3項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核無專業營造業承攬後可再分包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規定。」。
三、貴協會若仍有營造業法相關疑義,建請向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洽請澄釋。

正  本:

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  本:

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