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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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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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陳紹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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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27208889#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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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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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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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096 年 05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府授工採字第0960378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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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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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 明: |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214700號函辦理。
二、旨揭「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8款修正內容如附件,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得不包含機關所失利益,惟機關應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並將法令另有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排除於廠商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之外。
三、機關辦理採購,有因個案特性(例如市場供需屬賣方市場、標的物製造難度高、風險較高),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逾期違約金之上限,其低於「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第2項所定契約價金總額之20%者,尚可,併請各機關參採。
四、檢附工程會委託辦理「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之研究發現及具體建議(如附件)供參。
五、本案暨相關函文內容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處 |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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