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復 貴所96年2月16日北市裁資字第09631040000號函。
二、所詢公路監理系統用電腦主機暨作業系統軟體維護,是否可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7條第2款之規定:「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認定為特殊採購1節,請本於權責詳為審酌認定,惟是項標的依來函所述尚無法瞭解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技術之具體事實或理由。若無法認定,得備具相關文件依上揭標準第7條第5款之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
三、所詢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於決標後簽約前,須提供原廠出具之維護保養能力證明及資料庫原廠出具之授權維護證明」,是否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節,分述如次:
(一)查「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二之(二十),係就招標階段要求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有不符採購法令情形。茲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8813453號解釋函:「關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原廠維修保證書』,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乙節,宜依個案情形認定。..」,故 貴所要求原廠出具之維護保養能力證明等文件,是否有造成限制競爭,宜視採購案件性質認定。
(二)所稱『決標後簽約前』,其提出時間點並不明確,建議宜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且應訂定得標廠商未能履行時之處置方式,以避免履約爭議;若認定為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且不致造成不當限制競爭者,則得依上揭標準第4條之規定,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
四、重申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機關若有採購法令適用疑義,應先洽詢其直屬上一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