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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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096 年 01 月 30 日 |
發文字號: |
府授工採字第096008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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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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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轉知經濟部商業司96年1月25日函,有關該司對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年1月18日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之補充意見,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 明: |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96年1月25日經商6字第09602303240號函辦理。
二、茲摘錄原注意事項與經濟部商業司補充意見之對照:
(一)工程會96年1月18日函說明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
(二)經濟部商業司96年1月25日函補充說明:查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已公示上網,所有營業項目代碼及其定義內容均可至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網址查詢,至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單位所定資格條件,允屬招標單位權責,應由招標單位自行採計認定,併為敘明。
三、前揭工程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業經本府前於96年1月24日以府授工採字第09600712500號函諒達在案。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2.tcg.gov.tw/)之政府採購法資訊/採購法令/本府單行法規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註:本府96.1.24府授工採字第09600712500號函內容
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如附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該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釋例說明二內容。
(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二、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2.tcg.gov.tw/)之政府採購法資訊/採購法令/本府單行法規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正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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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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