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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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630311300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貴局函詢開口式契約之工地負責人違反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第9條第1款第1目約定扣罰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府工務局案陳貴局106年1月18日北市民治字第10630586500號函辦理。
二、所詢疑義,依本府105年10月18日召開「審計處抽查各機關工程之工地負責人違反專(兼)任約定之扣罰方式」第2次研商會議結論,工地負責人如有違反專任約定,或兼任超過3項工程或兼任於非臺北市地區或本府之工程之情形,機關應就其違約期間,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項次1.5(施工廠商派駐工地人員報核)之違反罰則規定扣罰。
三、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款第1目約定,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有關旨揭扣罰天數,應依廠商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違約日數按日計算天數,與兼任案件是否為開口契約工程或實際出工日無涉。本市各區公所維護工程之開口式契約,亦請依前揭原則辦理,其施工期間之認定可依機關通報單相關期限,依個案情形本權責核處。

正  本: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副  本: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