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復貴局105年3月1日北市衛秘字第10551034200號函。
二、旨案在行政訴訟判決未確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尚未就本案作成函釋前,可否暫不予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節,依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廠商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機關處置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廠商行政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則依第103條規定註銷之。(併請參閱工程會91年2月18日(91)工程企字第91006565號函及105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500043900號函,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三、另請貴局注意工程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0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之立論基礎及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