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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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4140568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4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6431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依據審計部調查強化違反政府採購法查處機制,並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函請各機關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31條、第59條、第101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本府103年10月6日府工採字第10313642700號函轉工程會10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0830號函(諒達,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查察。
三、各機關除依前開系統清查廠商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查處機制外,倘屬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即遇有廠商或採購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虞,而移請政風人員或相關單位查處者,應主動瞭解後續查處情形,俾及時檢討廠商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適時執行處罰機制,避免罹於時效。
四、隨文提供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方式步驟供參。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