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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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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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李姿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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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27208889#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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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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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ping4469@mail.taipei.gov.tw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10510313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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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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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作業項目(編號JP13),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參採。 |
說 明: |
一、依據工程會105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19320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修正內容,重點概述如下:
(一)「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
1、依據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付款及審核期限」,修正作業程序「三、契約價金之給付及調整」規定。
2、依據工程會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及「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於作業程序「七、保險」項下增列查察依據。
(二)「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作業項目(編號JP13)
1、依據工程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於作業程序「二、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不發還保證金」項下,明訂工程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發還或追繳,並述明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5年消滅;其書面通知,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
2、依據工程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於作業程序「四、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項下,明訂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辦理。
三、有關上開作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項下)。
四、隨函檢附「JP10履約管理」、「JP13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供參。
五、本案相關函文已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站(http://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 |